“双江·勐库大叶种茶”区域公共品牌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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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勐库大叶种茶”区域公共品牌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双江·勐库大叶种茶”区域公共品牌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为推进双江自治县茶叶产业及茶产业体系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和提高“双江·勐库大叶种茶”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临沧市区域商标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标识内容:本办法所指的“双江·勐库大叶种茶”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以下简称公共品牌标识)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的“双江”普通商标和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上的“勐库大叶种茶”图形文字组成。

第二条管理机构:公共品牌标识所有权属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所有,授权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发放管理标识,设公共品牌标识管理使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县地方产业发展中心、勐库大叶种茶商会、三茶统筹研究院组成,并按各自职能共同监督管理。

(一)监督各申请主体关于公共品牌标识的名称、商标、标志、图案及视觉规范的使用。

(二)监督关于公共品牌标识的宣传、推广、运用、传承等各项重大事宜。

(三)管理公共品牌标识名称、注册、变更、保护、使用等事务。

(四)负责公共品牌标识申请材料的审核、标识使用授权、信息公示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五)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公共品牌标识侵权的相关违法行为。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共品牌标识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管理遵循以下原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一)自愿申请、无偿使用;

(二)公平公正、共建共享;

(三)履行承诺、接受监督;

(四)动态监测、严格管控。

第四条组织宣传:公共品牌标识社会性、公益性宣传由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地方产业发展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勐库大叶种茶商会等相关部门配合开展。

第五条标识费用:办公室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标识生产经营主体;标识印刷等标识使用产生的费用由标识使用单位、企业或组织自行承担。

第二章申请与使用

第六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双江自治县区域内注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简称“SC”证)的茶叶企业、个体工商户;代加工委托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双江自治县区域内注册《营业执照》;用标仅限于茶产品,茶产品原产地需在双江自治县境内,使用原料必须为双江县辖区内勐库大叶种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用标需求时,可直接向办公室申请,公标只能用于公共区域和公共活动宣传。

(二)质量:申请主体应当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申请使用公共品牌标识的产品应当经过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申请使用公共品牌标识的企业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诚信:申请主体应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被媒体曝光;无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侵权、失信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合同:申请主体应当与办公室签订标识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责、法律责任。

(五)审核:双江自治县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原则上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签订《“双江·勐库大叶种茶”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承诺书》就可获得用标权,以名山头命名茶产品的,要提交原料基地租赁(购买)合同(协议)、购买原料的记录台账和转账记录等能够自主证明原料来源的任一资料。其余申请主体填写申请表、签订承诺书、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提交原料基地租赁(购买)合同(协议)、购买原料的记录台账和转账记录等能够自主证明原料来源的任一资料。办公室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资料审查或实地核查,申请主体提交的所有资料办公室将作为涉密资料进行管理,保障申请主体权益。(名山头:勐勐镇章外,沙河小勐峨,邦丙岔箐,忙糯黄草林,勐库冰岛老寨、冰岛南迫、冰岛地界、冰岛坝歪、冰岛糯伍、小户赛、正气塘、磨烈、大忠山)

第七条申请材料

(一)《“双江·勐库大叶种茶”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申请表》。

(二)《“双江·勐库大叶种茶”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承诺书》。

(三)提交原料基地租赁(购买)合同(协议)、购买原料的记录台账和转账记录等能够自主证明原料来源的任一资料。

(四)审核原件并提交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用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主体原则上在用标前一个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审查: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使用审查,使用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实地抽查,办公室根据核查情况出具审查意见,报双江县人民政府领导审定。

(三)公示:审定通过后,办公室通过双江融媒、双江市场监管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示拟授权使用公共品牌标识的主体名单,公示期为3日。

(四)授权:经公示无异议,签订《“双江·勐库大叶种茶”区域公共品牌标识授权使用合同》后可使用公共品牌标识。

第九条用标要求

(一)茶会展会用标要求:申请主体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茶会、展会等活动须按照统一的标准布展,销售的用标产品应为授权产品。

(二)公共活动和公共区域用标要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公共区域或公共活动宣传中有用标需求的,采取备案登记授权。

第十条不予授权的情形

(一)申请资料审查或实地核查未通过的。

(二)申请主体被撤销使用公共品牌标识不足2年的。

(三)申请主体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或存在失信情形的。

(四)转让、出售、馈赠公共品牌标识或粘贴、印制带有公共品牌标识的包装物给他人使用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使用权利

(一)政府组织的茶会展会、宣传推介等活动可优先选择使用公标的茶产品。

(二)使用主体的授权产品可以在政府官方抖音直播间、双江电视台、双江融媒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宣传、展示、推介、销售;授权使用公标的茶产品可根据意愿同步申请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农产品地理标志和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云南双江勐库古茶园与茶文化系统标识,不再单独提交审批材料,并简化审核程序。

(三)在授权产品内包装上使用带序号的公共品牌标识,外包装使用不带序号的公共品牌标识。

(四)对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使用义务

(一)经许可使用公共品牌标识的主体,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负完全责任,按批次提供授权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二)接受有关部门对茶产品原料来源、产品质量、标签标识、商标使用的监管。

(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主动维护“双江·勐库大叶种茶”区域公共品牌声誉。

(四)品牌标识须以“公共品牌+企业品牌”形式使用,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且排列在使用主体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不得改变标识图案元素、标准色、角度,不得透叠其他图形;更不能更改办公室授权使用的标识编号。

(五)只能在授权茶产品的包装、说明书上使用公共品牌标识,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情形。

(六)申请主体要有专人负责公共品牌标识的管理和使用,要如实记录标识使用情况,以便查询。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工作纪律:参与公共品牌标识管理、审批、运行、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任何单位(组织)、经营主体、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或者为伪造、擅自制造公共品牌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违反此项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授权后使用主体超核定范围使用公共品牌标识及本办法其他情形的,办公室撤销授权,并不予赔偿、补偿。办公室建立公共品牌使用“红黑榜”制度,对申请资料造假、原料来源造假等行为进行全社会公开公告,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管理办法使用标识的限时完成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及时退出。

第十五条品牌保护:商标受法律保护。对未授权使用的公共品牌标识,或以倒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变更公共品牌使用主体,假冒标识等行为,社会各界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及证据材料交由办公室或转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办公室授权勐库大叶种茶商会对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公共品牌标识管理使用,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行为,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与维权援助,维护“双江·勐库大叶种茶”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经营主体、个人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办公室定期通过双江融媒、双江市场监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共品牌使用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临沧市区域商标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或具体实施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附件:

1.“双江·勐库大叶种茶”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申请表

2.“双江·勐库大叶种茶”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使用承诺书

3.“双江·勐库大叶种茶”区域公共品牌标识授权使用合同

4.公共品牌用标模式

出品单位

双江自治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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