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1日普洱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6月28日普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并删除“(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后全文为:“根据《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将第二条中的“管理和开发”调整为“管理、研究和利用”,修改后全文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三、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条例》”调整为“本实施细则”,修改后全文为:“本实施细则所称古茶树资源保护是指对生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型茶树、过渡型茶树和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以及由古茶树和其他物种、环境形成的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等采取的保护行动和措施。”
四、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保护、管理、利用”调整为“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修改后全文为:“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负责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工作”。
五、删除第五条第一款中的“依规”、“由项目实施单位”的表述和第二款,并将第一款中“开展建设建(构)筑物、旅游开发”调整为“开展建设建(构)筑物和旅游开发”,修改后全文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古茶树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对依法开展建设建(构)筑物和旅游开发、科学研究等活动,造成古茶树资源损失的,进行补偿。”
六、将第九条第二款的“所有人”调整为“所有者”,修改后全文为:“栽培型茶树可以由所有者向市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后进行认定。”
七、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由市、县(区)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按权限进行审批”的表述和第二款,在第一款中增加“研究”和“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修改后全文为:“因科研、教学、国家建设和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研究利用古茶树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八、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二)项中的“开发”,修改后全文为:“研究和合理利用古茶树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
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调整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古茶树资源及其保护措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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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021年11月30日普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23年3月21日《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6月11日《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古茶树资源保护是指对生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型茶树、过渡型茶树和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以及由古茶树和其他物种、环境形成的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等采取的保护行动和措施。
古茶树、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由市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第四条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负责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古茶树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二)编制古茶树资源保护专项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古茶树资源普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古茶树资源认定;
(五)古茶树资源保护标识牌制作和挂立;
(六)古茶树树龄认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茶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古茶树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对依法开展建设建(构)筑物和旅游开发、科学研究等活动,造成古茶树资源损失的,进行补偿。
第六条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按照古茶树保护管理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划定。集中分布的野生型茶树、过渡型茶树保护区域范围为边缘树及其树冠外延伸50米的区域内,集中分布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保护区域范围为边缘树及其树冠外延伸20米的区域内,零星分布的古茶树保护区域范围为该茶树及其树冠外延伸10米的区域内;古茶园的保护区域范围为该茶园周边20米的区域内,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的保护区域范围为该茶林、群落周边50米的区域内。
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的保护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古茶树的保护范围由县(区)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划定。
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划定后,因古茶树保护管理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发生变化或者根据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的需要,可以对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进行调整。
第七条古茶树资源保护,单株古茶树实行挂牌保护,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实行立牌保护。
涉及普洱市名山名茶区域内的古茶树、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以及其他具有重大科学、历史、文化、经济价值的古茶树、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列为重点挂(立)牌保护对象。
古茶树、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保护标识牌由县(区)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和挂(立)。
第八条古茶树、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申报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县(区)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向市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申报;
(二)市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进行认定;
(三)认定结果由市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栽培型茶树也可以由所有者向市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申报。
第九条古茶树树龄由市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未经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标识古茶树树龄。
栽培型茶树可以由所有者向市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后进行认定。
古茶树树龄认定,根据古茶树保护管理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认定。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有推荐性标准的,依照推荐性标准认定。
第十条科研机构和教学单位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基因库和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研究的,可以使用市、县(区)古茶树资源数据库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古茶树资源动态监控监测体系和古茶树生长状况预警机制。建立古茶树资源保护安全护栏、隔离带、电子监控系统、排灌防洪系统等设施,组织开展检查,救治生长异常古茶树,必要时可抢救性移植。
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内采取水土流失治理、周边防护林建设等措施,保护改善古茶树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开展采石、取水、取土、探矿、采矿等活动,对古茶树资源生长环境有影响的,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因科研、教学、国家建设和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研究利用古茶树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古茶经营企业、茶叶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发展,打造普洱古茶树产品公共品牌和区域品牌,统一古茶树产品生产标准和质量标准,实现管护、加工、流通一体化,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茶业等部门开展小区域名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
第十七条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积极建设普洱古茶树资源生态旅游品牌,开发古茶树资源生态旅游产品和旅游路线。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古茶树资源保护专项规划落实情况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估,形成检查和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一)获得古茶树保护、品种选育、基地建管、产品开发科技创新成果的;
(二)经批准建设种质资源库、种质繁育基地的;
(三)根据古茶树资源保护专项规划,投资建设5000万元以上古茶庄园的。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区)人民政府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一)认真贯彻执行古茶树资源保护规定,在古茶树资源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研究和合理利用古茶树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对破坏古茶树资源的行为依法制止或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破坏古茶树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举报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古茶树资源及其保护措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举报,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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